景宁畲族自治县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提高代理服务水平与质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013〕第20号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2016〕第39号令)《丽水市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丽交易)〔2020〕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产生进场交易行为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交易项目活动中的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等(以下简称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是指代理机构在使用电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业务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公共资源交易代理规范,遵守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平台使用合同的行为。
第二章 平台使用合同
第四条 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实行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注册登记制和代理机构合同承诺制。
代理机构在电子交易平台注册登记、从事代理业务前,应自行组织从业人员培训,依法签订平台使用合同,承诺交易服务行为依法依规,服从县交易中心履约评价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 续签合同的,合同期间应为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非续签合同的,合同期间应为签署日至当年12月31日。
第三章 履约评价
第六条 依据《平台使用合同》,采用记分累计制对代理机构实行履约评价,记分内容及标准详见《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履约评价标准》(附件1)。
第七条 县交易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实时对照《履约评价标准》实行记分,按项目填写《履约评价记分单》(附件2),经核准后,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景宁)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
第八条 代理机构对本机构记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县交易中心提出,经评价领导小组核准后,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记分机构。复查结果改变原记分结果的,应重新公示。
经复查维持原记分结果或公示期无异议的,及时予以正式记分累计。记分累计结果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景宁)公告。
第九条 为鼓励代理机构提高业务能力,积极投身景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事业发展工作中,共同建设良好的市场环境,设置加分条件,所加分数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效,可抵扣记分(在业务提升期内的除外)。
代理机构积极配合开展县公共资源交易创新工作,经县交易中心认可的,每一项加1-2分;代理机构有创新意识,主动向县交易中心提出书面合理化建议(首次提出),提升工作成效的,每一项加2分;代理机构连续开评标10个项目,未被记分的,加1分,可以累计加分;进场交易项目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后,15天内提交完整项目档案的,每个项目加0.2分。
县交易中心如实填报的《履约评价加分单》(附件三),需经评价领导小组核准;加分公示期限和异议处理同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条 记分累计周期为当前合同有效期。记分初始分值为零,分值上不封顶,以20分、30分、40分为管理临界点。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分值重归为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代理机构合并的,按原分值高的企业分值记入新合并的企业。
第四章 记分结果处理
第十一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代理机构记分累计达到下列管理临界点时,负责记分汇总科室报评价领导小组核准后,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景宁)予以通报,该代理机构即时进入对应时限的业务提升期。
一、累计记分20分以上(含20分)不足30分时,代理机构进入一个月的业务提升期;
二、累计记分30分以上(含30分)不足40分时,代理机构进入三个月的业务提升期;
三、累计记分40分以上(含40分)时,自动解除平台使用合同,六个月内不得重新签订平台使用合同。
第十二条 进入业务提升期的代理机构,暂停其场地预约和业务受理服务,暂停使用电子交易平台开展代理业务;同时应自行组织业务学习或申请参加市交易中心的培训;进入业务提升期前已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进入交易中心受理登记的项目,应当由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完毕。
第十三条 进入业务提升期的代理机构,县交易中心及时告知县住建局等相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丽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运用到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业务提升期期满仍处于合同有效期的代理机构,在业务提升期期满后,向县交易中心提交解除暂停使用电子交易平台的申请,经评价领导小组核准后,正常使用电子交易平台开展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合同有效期届满仍处于业务提升期的代理机构,在业务提升期届满后,方能与县交易中心续签平台使用合同。
第十六条 履约评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按标准记分,不得以权谋私,否则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县本级,并由景宁畲族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履约评价标准》
2.《履约评价记分单》
3.《履约评价加分单》
附件1
项目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履约评价标准
阶段 | 序号 | 评价标准 | 处理 结果 |
所有 | 1 | 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或远程不见面开标的。 | 记3分 |
2 | 不能熟练掌握电子交易系统而影响开评标正常进行的,视影响程度,酌情扣分。 | 记1-2分 | |
3 | 因数字证书过期、信息录入错误等自身工作失误影响开评标正常进行的,视影响程度,酌情扣分。 | 记1-3分 | |
4 | 不爱护交易中心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或未按操作规范使用开评标现场相应设备的,酌情扣分。 | 记1-2分 | |
5 | 交易过程中在相关区域抽烟、随地吐痰、嬉闹的或使用中心工作电脑浏览无关网页的。 | 记1分 | |
6 | 交易过程中未按规定填写《工作牌领取登记表》、领取并佩戴工作牌的;未及时归还工作牌的。 | 记1分 | |
7 | 无故未按规定参加交易中心组织或牵头的培训会的。 | 记2分 | |
8 | 交易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与投标人矛盾冲突的。 | 记3分 | |
9 | 拟发布信息存在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不准确、操作程度不符合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等情况的。 | 记3分 | |
标前 | 10 | 实际进场的经办人与项目登记时所选专职人员不符的。 | 记2分 |
11 | 办理招标公告发布前,未按规定预约开评标场地,或开标时间有变更,未及时变更场地而影响开评标的。 | 记2分 | |
12 | 交易项目内容有变更时,未及时在规定网站发布变更公告或澄清文件的。 | 记3分 | |
13 |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等相关内容表述不准确的。 | 记3分 | |
14 |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及要求接收投标文件的。 | 记2分 | |
评委 | 15 | 未按规定如实填报评标专家抽取信息的。 | 记3分 |
开标 | 16 | 未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开标地点做好准备工作而影响开标的。 | 记2分 |
17 |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流程开启投标文件的。 | 记3分 | |
18 | 未核验投标保证金缴纳汇总表或核验不认真致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单位进入评标的。 | 记3分 | |
19 | 出现有关废标、无效投标(报价)等事项时,未按规定记录并现场告知投标人的。 | 记2分 | |
20 | 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提出异议(质疑)时,未按规定答复并记录的。 | 记2分 | |
评标 | 21 | 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域或不在监督人员陪同下私自使用电话的。 | 记3分 |
22 | 评标结束前,未经允许随意进出评标区域或未经允许带领与评标工作无关人员进入评标区域的。 | 记3分 | |
23 | 评标前,未核验评标专家身份的;未告知评标专家回避要求、承诺事项、评标纪律、权利义务、评标流程等评标所必需的信息的,酌情扣分。 | 记1-2分 | |
24 | 未告知或提醒评标委员会开标现场符合性审查或资格审查情况、保证金缴纳情况等导致评标差错的。 | 记2分 | |
25 |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组织样品评标、现场陈述或演示活动的。 | 记2分 | |
26 | 未按规定程序现场宣布评标结果的(系统直接推送的除外)。 | 记2分 | |
27 | 投标人对评标结果现场提出异议(质疑)时,未按规定答复的。 | 记2分 | |
标后 | 28 | 未及时退付样品影响交易中心场地秩序的;封标结束后10天内未取走开评标资料的。 | 记1分 |
29 | 未及时发布中标(成交)候选人公示或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 记1分 | |
30 | 未按规定组织重新评标或复议的。 | 记3分 | |
31 | 交易组织实施完毕,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两周内未提交项目档案的。 | 记2分 | |
32 | 因串标等需暂扣保证金,未第一时间通知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 | 记1分 | |
33 | 流标、质疑(异议)、投诉等情况未第一时间告知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 | 记1分 | |
34 | 未及时缴纳交易服务费的。 | 记1分 |
附件2
履约评价记分单
项目名称 | |||
被记分代理机构 | 被记分人 | ||
记分科室 | 记分分值 | ||
被记分 | 记分人: 年 月 日 | ||
科室意见 | 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见 |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附件3
履约评价加分单
被加分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联系人及电话 | ||
加分科室 | 加分分值 | ||
被加分具体情况 | 加分人: 年 月 日 | ||
科室意见 | 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评价领导小组意见 | 组长: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