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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关于2023-2024年度青田县公务出行车辆社会化租赁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征集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25 16:3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青田县行政服务中心

各相关供应商:

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作为本项目征集人,就“2023-2024年度青田县公务出行车辆社会化租赁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进行公开征集,邀请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现将本次采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供应商须知

(一)项目编号:QTCK2023-003

(二)项目名称:2023-2024年度青田县公务出行车辆社会化租赁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三)框架协议适用范围:青田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单项或年度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公务出行用车服务项目。

(四)采购内容

标项编号

标项内容

标项一

公车租赁服务[9 座(含)以下租赁,含驾驶服务]

标项二

公车租赁服务[9座以上包车,含驾驶服务]

(五)采购项目数量及基准价

标项一:公车租赁服务[9 座(含)以下租赁,含驾驶服务]

单价     

(元)

车型

单程

半日租车

一日租车

超时间

超公里

长途租车或一日以上租车

县内主城区

4小时/100公里内

8小时/200公里内

元/小时

元/公里

1.6排量小汽车

36

345

610

42.5

2.98

(305元/天×天数)+(行驶公里数×1.5元/公里)=运费

1.8(含)排量以上,16万以上小汽车

45

400

700

42.5

2.98

(350元/天×天数)+(行驶公里数×1.75元/公里)=运费

9座(含)以下商务车

85

425

765

42.5

3.4

(425元/天×天数)+(行驶公里数×1.87元/公里)=运费

半日租车在100公里内,超4小时加收超时费用;在4小时内行驶超100公里,加收超公里费用;半日租车超4小时且行驶超100公里按1日租车计算; 1日租车超8小时未超200公里的,加收超时费用,1日租车行驶超200公里按长途租车计算

标项二:公车租赁服务[9座以上包车,含驾驶服务]

   单价      (元)

车型

半日租车

一日租车

超时间

超公里

长途租车或一日以上租车

4小时/50公里内

8小时/100公里内

元/小时

元/公里

10-19

600

800

60

2.0

(800元/天×天数)+(行驶公里数×2.0元/公里)=运费

20-29

700

900

60

2.2

(900元/天×天数)+(行驶公里数×2.2元/公里)=运费

30-39

800

1000

60

2.4

(1000元/天×天数)+(行驶公里数×2.4元/公里)=运费

40-49

900

1150

60

2.7

(1150元/天×天数)+(行驶公里数×2.7元/公里)=运费

50座以上

1000

1250

60

3.0

(1250元/天×天数)+(行驶公里数×3.0元/公里)=运费

半日租车在50公里内,超4小时加收超时费用;在4小时内行驶超50公里,加收超公里费用;半日租车超4小时且行驶超50公里按1日租车计算; 1日租车超8小时未超100公里的,加收超时费用,1日租车行驶超100公里按长途租车计算

▲上列为每标项的半日租车、一日租车、长途租车或一日以上租车、超时间、超公里等基准价即为本次采购的最高限价。

(六)采购需求

1.供应商应符合本供应商须知第九条规定条件。

▲2.供应商为提供公务出行租赁服务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及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不得低于100万元。

▲3.供应商提供租赁服务的车辆应当安装并使用卫星导航定位系统设备,并接入青田县公务用车管理平台。

4.供应商应按采购人需求制定详细的服务方案,并与采购人签订服务合同,内容应包括承运时间、起止地点、线路、承运人员、日程安排、费用及结算方式、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意外风险(至少应包括意外风险承担方式、承担种类及金额)等条款。

5.供应商应按照合同要求,选派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技术性能良好的车辆和人员提供公务出行租赁服务。如需临时调换(但不允许转包)须征求采购人意见。

6.供应商应建立采购人投诉和回访制度。在合同期内定期征求采购人意见建议,并形成记录;公布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在受理投诉24小时内,了解核实情况,经核实确属本企业相关当事人员责任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于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7.应保持车容整洁,车辆各部件完好有效。如发生机械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继续履行服务等情况,供应商应妥善解决,及时更换车辆,保障采购人需求。

8.提供24小时叫车服务,公布24小时叫车电话。服务期间,若车辆出现机械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继续履行服务等情况,无法正常行使,将及时提供救援服务,若1小时内不能修复,将提供替换车辆继续为采购人提供服务。

9.重大活动服务应按照政府相关组织部门任务要求,提供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保障。

10.供应商严格履行响应承诺的各种特惠和延伸服务;积极创新,满足并探索公车租赁(租赁服务)框架协议的服务新方式。

11.供应商应当承诺和响应入围文件中所提出的服务内容和要求。

12.供应商应当建立车辆详细档案以及客户档案,提供及时的维修、检修及保养服务,确保租赁服务车辆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对采购单位的公务出行车辆租赁业务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有需求一览表、验收单,实行“表单合一”管理,开展跟踪服务。

13.供应商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采购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七)报价要求

1.本次框架协议采用优惠率报价,包括油(电、气)费等所有费用,不包括过路过桥(渡)费、停车费、驾驶员食宿费,过路过桥(渡)费、停车费按实结算,服务产生的驾驶员食宿则按县里标准结算。超时、超程费用另计(在报价承诺表中填写)。

2.“基准价×(1-优惠率)”为该入围供应商的第二阶段授予合同的最高价,采购人可以根据基准价和优惠率,确定采购的最终价格。入围供应商的优惠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客户的优惠率以及日常对外公布的优惠率。

3.供应商可选择全部或者某一标项进行响应,但同一标项内的车型不得拆分。

(八)协议期限:自供应商在线申请通过审核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九)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和浙财采监【2013】24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其他资格要求:

(1)标项一:所在地为青田县的客运企业或在青田县有分支机构的客运企业,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汽车租赁备案信息证明,供应商自有车辆规模在 10 辆(含)以上(且车辆行驶证或自有车辆证明须属于同一供应商);驾驶员应当是供应商的在职正式职工,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无违法犯罪记录且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2)标项二:所在地为青田县的客运企业或在青田县有分支机构的客运企业,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市际包车证》、《省际包车证》等资质,自有产权营运车辆规模应在5辆(含)以上(且车辆具备《道路运输证》)。
驾驶员应当是在职正式职工,并具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且无犯罪记录和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网约车、出租车不得作为本项目的租赁车辆。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特别提示:本项目申请供应商名称必须与发票开具单位名称一致,如具体服务单位且发票开具单位均为分公司(分支机构)的,由分公司(分支机构)进行报名,但须按要求提供总公司(总机构)的授权和总公司(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供应商申请流程

(一)供应商申请截止时间:2024年12月31日17时00分00秒

(二)供应商申请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agreement.zcygov.cn/trading-agreement-index/signup/online?industryCode=KJXY&utm=a0017.b3617.6.2.ff67af00850111edb25c73ee9de1b7f5,搜索对应项目,点击“立即参与”)在线申请,不接受除此以外的其他渠道的申请。

注:申请前先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若已入库供应商有企业相关信息变化的,应当更新信息。(具体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用户入驻/登录——用户注册——供应商登记”)。

(三)供应商在线申请时按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资料。(编制格式及规范要求和操作手册详见附件1和附件4,其中供应商需填写附件1有关内容并盖章,扫描后上传“协议信息——附件信息”处)若对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四)供应商登录政采云系统,提交总协调人、对外联系人、车辆状况信息及数量、驾驶人员信息和报价承诺等信息,经征集人审核后以上信息将在政采云平台框架协议模块中展示。

三、审核原则

(一)征集人负责对供应商提交的申请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在线审核;

(二)申请资料符合本项目征集公告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

(三)申请资料不符合本项目征集公告要求的,征集人将驳回申请并告知理由,供应商应当及时补正材料并重新提交。

(四)审核不通过条款:

1.供应商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2.申请资料未按照本项目征集公告要求签署、盖章的;

3.申请资料组成漏项的;

4.申请资料填写不完整、内容不全或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5.申请资料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制的;

6.申请资料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

7.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虚假承诺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8.申请资料中含有采购人或征集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法律、法规、规章及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结果公告、框架协议签订和采购合同文本

(一)本次征集审核通过后将发布入围结果公告;

(二)本次征集不再签订书面框架协议,发布入围结果公告后视为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具体协议条款详见附件2;

(三)采购合同文本详见附件3。

五、协议期内信息维护

协议期内,入围供应商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的,应主动进行信息变更和维护,及时告知征集人并报送相关材料,经征集人审核后生效。

六、交易规则

(一)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任一采购标项的入围供应商,并向其采购服务。入围供应商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接受合同授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二)成交价格: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是采购人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采购人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在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三)采购人应当积极落实国家和省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扶持政策,优先选择符合绿色低碳、助残设施设备齐全等要求或者条件的入围供应商;

(四)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通过政采云平台框架协议实行采购;

(五)交易规则如有变化,最终以同级财政部门公布的文件为准。

七、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

入围供应商按照承诺的价格,按要求在结算时向采购人提供发票、政府采购公务出行车辆社会化租赁服务合同等。入围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起草政府采购公务出行车辆社会化租赁服务合同后报采购人审核,双方确认完成在系统电子备案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进行结算。

八、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简化供应商信息登记和试行供应商诚信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在网上采购系统中设置相应考核指标,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考核指标优秀的供应商优先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九、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补充规则

1.全省各级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将不定期对入围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入围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未按照协议约定和承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全省各级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采购人如反映入围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未按照协议约定和承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全省各级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将重点约谈入围供应商,如入围供应商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全省各级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被清退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4.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也可以随时申请退出框架协议。

(一)入围供应商清退情形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现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协议的要求,按规定程序对违规入围供应商予以清退(解除框架协议);并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禁止其参与下一次框架协议的签订同时也不得作为非入围供应商承接本区域内相关项目。

1.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响应文件承诺的标准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响应承诺提供服务的;

3.没有按照承诺的价格或优惠提供服务的;

4.价格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人进行相应价格调整的;

5.超过协议规定价格收费的;

6.供应商服务态度差,被采购人有效投诉二次以上(含二次并经查实);

7.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正常采购活动的;

8.提供虚假发票、保险单的;

9.使用无汽车租赁及客运业务资质的车辆提供政府采购服务的;

10.实际租赁车辆与租赁合同、结算明细单中填写车辆不符;

11.不积极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及管理的;

12.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信用信息查询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供应商在提交申请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本公司的信用记录。

2.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供应商查询的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经确认后将与申请文件一起存档。

3.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经查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框架协议申请。

十一、定义

(一)“征集人”系指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本次采购,负责发布本项目征集信息相关通知公告、审核本项目供应商提交的申请资料、商品信息等工作。

(二)“采购人”系指青田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级预算单位)

(三)“采购监管部门”系指青田县财政部门。

(四)“供应商”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参加本项目前三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符合本项目征集通知要求,按规定向征集人提交申请资料的法人、其他组织。

(五)“入围供应商”系指供应商提交的申请资料经征集人审核通过后,本项目协议即生效,同时该供应商即为入围供应商。

(六)“公章”系指单位法定名称章。

(七)“▲”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

十二、质疑投诉

在框架协议采购的两阶段,供应商均可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框架协议订立阶段,供应商如认为征集相关的文件、过程和入围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依法向征集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征集人未按时答复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合同授予阶段,供应商如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未按时答复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按照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十三、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促进绿色发展有关政策。促进绿色发展有关政策。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商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其包装要参考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印发的《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文件)。提倡供应商优先采购绿色包装产品、绿色物流配送服务以及循环利用产品。充分认识限制一次性消费用品的重要意义,不主动提供一次性消费用品。

2.国家对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设置、配备等有强制性规定的,有关供应商应当符合其规定。

十四、对本次征集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征集人信息

名称: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

地址:青田县瓯南街道百悦城5幢(华侨总部经济大楼)12楼

项目联系人(询问):朱月锋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8-6500235

质疑联系人:杨祖帆

质疑联系方式:0578-6818001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青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地址:青田县鹤城街道临江东路1号

联系人:陈玲晓

监督投诉电话:0578-6826642

 

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

             2023年 月 日


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告链接及报名路径:

https://agreement.zcygov.cn/trading-agreement-index/signup/online?industryCode=KJXY&utm=a0017.b3617.6.2.ff67af00850111edb25c73ee9de1b7f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