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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2 16:3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招标投标市场,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市公管办起草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123日前反馈至市公管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联系人:李洪波;电话:0578-2090209;电子邮箱:zjlsggb@sina.com;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615号;邮编:323000)。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方式。

 

附件: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

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公管办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构建

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招标投标市场,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机制

(一)进一步构建职责明确的管理体系。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协调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制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发改、经信、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核准;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能源等部门,按照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分类,负责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处理投诉和举报,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项目依法依规合理划分标段,各标段分别由对应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未有明确行政监督部门的,由主体工程标段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二)进一步构建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市政务办(市公管办)牵头会同市司法局、市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梳理全市招标投标政策制度文件目录清单,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布实行动态更新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的政策制度文件不得作为监管依据。政策制定单位应认真执行《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省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情形外,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情形的,不得出台有关制度文件、政策措施和示范文本。

(三)进一步构建多跨协同的治理体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链条全过程监督,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落实好本行业(领域)的全过程监管要求,各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查处。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全流程预警管理,强化事前风险提醒、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监督治理。深化创新招标投标领域数字化监管方式,推进系统互通、数据共享,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网络,提升全市招标投标智慧监管水平。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发改、公安、司法、审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单位的协同配合,推进项目招标投标问题信息共享和案源线索移送,强化综合治理,进一步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管理

(四)规范项目交易活动监督和管理。除省级负责监管的项目外,市本级和跨设区市、跨县(市、区)的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由市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他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属地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国家、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进场项目的全流程数字见证服务和管理。尊重和保障招标人自主选择交易平台的权利,省、市重大工程项目鼓励择优选择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五)规范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涉及工程量清单修改等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涉及其他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补充招标文件或者紧急公告。

(六)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统一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包括保函、银行汇票、电汇、现金、支票等。施工项目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2%,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投标保证金按国家服务收费标准的2%以内收取,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项目合同签订后退还。符合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国有投资项目由招标人出具不予返还证明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缴国库。

(七)规范工程暂估价管理。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等的暂估价。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等,暂估价总价不应超过最高投标限价10%,招标时不得下浮,结算方式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单项总价达到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额度的,必须按规定要求方式选择确定供应商,可由中标人招标或招标人和中标人共同招标,否则视同规避招标行为。

(八)规范材料和设备采购管理。设计深度能够满足材料、设备采购要求,招标人可对部分材料和设备设置暂定品牌,但不得限定,必须载明“或相当于”。确需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暂估价材料、设备在施工中产生的保管、配合等相关费用,招标人可以根据原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

(九)规范评标专家抽取管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确定。其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审法的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单项招标控制价在6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招标控制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评标专家可以在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十)规范评标定标活动管理。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和纠正。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完善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机制,切实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功能。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原则上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定标会议一般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10 日内召开定标结束后3日内,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情况在指定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3日。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拟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名单(“评定分离”项目除外)。因评标委员会计算差错等评审原因,导致对评标结果存在异议或进行投诉的,招标人应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评审结果;由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导致对评标结果存在异议或进行投诉的,经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重新组织招标。

三、加强异议与投诉管理

(十一)规范异议提出与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具备投诉前提条件的,不予受理:投诉人不是招标人、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或项目负责人之一的;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法人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超过投诉时效的;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十二)规范投诉处理工作。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书面告知投诉人。行政监督部门应自受理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同时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十三)加强违规行为监督处罚。被投诉人为骗取中标,在投标及投诉期间,仿造公文、提供虚假业绩、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而虚报无在建工程等虚假证明材料的,中标无效,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惩处,并将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监督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拒绝该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四、加强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十四)加强评标专家“一标一评”管理。对在丽水市各交易中心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评标专家实行“一标一评”管理。“一标一评”考评制度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职责负责对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全面考评。

(十五)加强评标劳务报酬管理。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参照《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劳务报酬参考标准》执行,可按实际评标时间计算支付,也可通过费用包干方式计算支付,减少评标专家故意拖延评标时间问题发生。采用费用包干方式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根据项目实际合理确定评标劳务报酬标准,并在评标专家抽取时明确告知评标专家包干金额。

(十六)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应安排能满足招标代理项目需要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人员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在本招标代理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负责单个招标代理项目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实施招标代理机构“一标一评”,加强丽水市招标代理机构超市建设和履约评价管理,推进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通报。完善招标人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的机制。

五、其他事项

(十七)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上级有新规的,从其新规。

(十八)本意见自      日起实施。《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9〕6号)同时废止。

 

初审:缪秀珍   复审:吴健   终审:刘晓华 蓝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