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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单村水站改造提升工程-崇头镇片区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变更公告

项目编号:A3311011160014335001001 发布日期:2024-02-02 阅读次数: 信息来源:丽水公共资源

云和县单村水站改造提升工程-崇头镇片区建设项目

变更公告(一)

招标序号:YZT-24GC-001

各潜在投标人:

云和县单村水站改造提升工程-崇头镇片区建设项目标文件做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原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格式专用合同条款中的17.2.1修改为: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 5%(其中的20%作为工资性预付款直接汇入农民工工资专户账户)次支付给承包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100%(扣除汇入农民工工资专户账户的金额)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项目部成立且项目部主要成员到位,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款约定办法    /   

注:开工之前发包人(项目法人)、承包人、设立专户的银行方需共同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发包人(项目法人)把预付款额度的20%直接汇入农民工工资专户账户。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13号),以及(丽治欠办发【2022】4号)和云和县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二、原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格式专用合同条款中的17.3.3(1)修改为:

1)细化为: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85%进行支付,其余15%作为工程结算暂扣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审计(或审价)后,且工程资料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进行归档管理,归档资料移交后,支付至结算审核价的98.5%剩余1.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项目质保期满,且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

每月完成工程量金额的20%作为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汇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如当月承包人未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则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产值的20%计入)。农民工工资专户使用与监管,严格按照严格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13 号)以及丽水市、云和县的最新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农民工工资不足以支付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可以适当提高支付比例。

三、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变,原招标文件与本变更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变更文件为准。

 

招标人:云和县崇头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亿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02

                                                            

备案单位(盖章):云和县水利局


附件下载:
变更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