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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还工程项目可退未及时来退的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3 10: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退还工程项目可退未及时来退的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各相关投标人:

由于投标人在项目保证金允许退还后,未办理相关保证金退还手续,造成投标人可退未及时来退保证金的情况.请符合保证金退还条件的投标人及时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

现将截至2022年1231日可退未及时来退的保证金予以公告通知.

 

可退未及时来退的投标保证金要求如下:

一,办理手续

1. 2021年度以前可退未退的,需提供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具的原收据(应保持四角完整),以及开户行,账号,办理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建设工程项目以虚拟子账号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无需提供原收据)

2.如不能提供原保证金收据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1)投标人开具的退款收据;

(2)特殊情况退还保证金核查单(附件1);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经办人为被委托人的,还需提供原交纳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2);

(4)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或退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如因企业变更,企业兼并等情况造成交款单位与退款单位不一致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1)投标人开具的退款收据;

(2)现退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市场监管部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特殊情况退还保证金核查单(附件1);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经办人为被委托人的,还需提供原交纳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2);

4.如企业已注销,须提供如下材料:

(1)投标人开具的退款收据;

(2)经市场监管部门签章的注销手续;

(3)注销时债权债务处理意见的原件(根据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处理该笔保证金);

(4)特殊情况退还保证金核查单(附件1);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经办人为被委托人的,还需提供原交纳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2);

5.建设工程项目的中标单位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业主单位盖章的保证金退回联系单(附件3),已签订的合同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6.投标人出具的保证金收据,需注明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缴款单位为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注明退还保证金的金额,项目名称;

(3)投标人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二,请附件内列明的符合保证金退还要求的投标人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如附件列明情况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应以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实情况为准.

三,联系人:曹景茹

   联系电话:0578-2292296

                                    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112工程12月31日止退.xlsx附件3: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退回联系单.docx附件2:授权委托书.doc附件1:特殊情况退还保证金核查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