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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公职人员参与招投标活动“十个严禁”

发布日期:2024-02-18 10:3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近日,丽水市纪委监委出台《公职人员参与招投标活动“十严禁”》(以下简称“十严禁”)并印发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单位和公职人员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规范履职,廉洁用权,自觉遵守“十严禁”。

       “十严禁”释义:

  一、应招未招,指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等方式。
  二、规避招标,指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划分标段、肢解分包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
  三、虚假招标,指以“明招暗定”“先建后招”“定向招标”等方式,使法定招投标程序变成“走过场”。
  四、量身定制,指随意改变投标入围条件和技术参数等,或者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五、围标串标,指明示或暗示以陪标、围标、串标等方式谋取中标。
  六、泄露信息,指泄露标底,或者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信息、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七、虚假评估,指明示或暗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招投标项目的虚假证明文件。
  八、操控评标,指为使特定投标人中标而诱导、串通评标专家等,干预、影响、操控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九、放任监管,指在招投标活动中不依法履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


       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在此背景下,浙江省委、省政府研究出台了《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进一步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信心。在招投标领域,浙江提出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格实行“非禁即入”等措施。《若干措施》明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额外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准入条件,也就是“七个不准”: